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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纠纷是合同纠纷吗-股权转让纠纷是合同纠纷吗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10

    股权转让纠纷是合同纠纷吗-股权转让纠纷是合同纠纷吗

    案由诉请:当纠纷发生时,应选择正确的案由进行起诉。例如,可以根据实际纠纷选择“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或“确认股东资格纠纷”等。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案件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也时常引发争议。有观点认为应以股权转让的标的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主要理由为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股权变动,影响股东权益且须在公司注册地办理相关手续;也有观点认为,股权转让纠纷是股东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合同性质纠纷,应以合同纠纷规则确定管辖。 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实行严格的限制转让制度。对内主让与对外转让做了明显的区别:内部转让股权比较自由;对外转让股权实行严格限制,必须经全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不仅包括许多单纯的股权确认之诉,在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益纠纷以及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诉讼中,通常也夹杂股东身份的认定问题,且后者是解决这些纠纷的前提条件。究其根源,我国现阶段投资人的财产状况不透明、公司设立与运作不规范、社会失信现象严重、执法不严等都是促成股东身份认定纠纷频发的原因。而关于股东身份认定标准的立法规范的缺失,加剧了司法裁判的困难。 除减资以外,转让股权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避免后续出资义务的一项备选方案。但需要注意的是,转让股权并不能完全避免转让方的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虽然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但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仍须承担补充责任。 现实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事案件很多都会涉及股权转让纠纷,而股东优先购买权又是引发股权转让纠纷的重要缘由。 另外,原告还认为被告B公司在明知有债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且股权转让价非常低,属于恶意转让股权。本院认为,法律并不禁止股东在公司涉诉或负债情形下转让股权,而且在无证据证明股东转让的股权价格明显低于其实际价值的情况下,股东以象征性对价转让认缴出资所对应的股权并不悖于常理。据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B公司存在以转让股权为名行逃避债务之实的故意。对于原告要求被告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被1篇案例引用。 由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普通自然人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但向股东外的人转让股权是有条件的,但也不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股权通过。 其次,需要认清适用88条第1款的前提是股东在出资期限未届满前转让了未实际出资的股权,如果是在出资期限届满后转让了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或转让了瑕疵出资的股权,则适用88条第2款的规定。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被告B公司转让股权时虽有债务纠纷,但并不能证明原告已符合破产原因,即案涉股权在转让时不具备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此时认缴期限尚未届满,B公司依法享有期限利益。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B公司存在恶意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的故意。因此,原告的此项诉请不被支持。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新《公司法》修正删除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现有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在2024年7月1日后对其他股东只负有通知义务。 在实务中,大量存在以“0元或1元”价格转让股权。“0元或1元”转让公司股权在法律上并不禁止,其背后真相无外乎为转让股东未实际出资、标的公司空壳、标的公司亏损导致股权不值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或亲友间转让股权、为规避纠纷或其他原因将股权转让给亲友代持,以象征性低价引进新的股东优势互补,或者为双方规避交易税费而签署阴阳合同等光怪陆离因素。 股权转让是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行为,新《公司法》对此亦存在调整。2024年7月1日起,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再要求原股东过半数同意,只需通知原股东及公司。另一方面,新《公司法》规范了股东转让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了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则,为避免卷入纠纷,转让方转让股权时将需要更加谨慎地挑选受让方。 [7]《未届认缴期限转让股权,在受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出让股东仍须承担出资责任,以股权转让方式逃避出资的股东不免除其出资义务——广东省深圳市宜安延保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昊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青松、毛晓露、接长建、林东雪股权转让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案例》2020年第8期。 2️⃣股东转让股权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并支付合理的对价。如果股东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股权,该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第一、转让的股权涉及未届出资期限或已届出资期限(瑕疵出资)。对于前者,因尚未届出资期限,自由转让股权是股东的权利。但转让人对受让人到期无力履行出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对于后者,如受让人对瑕疵出资知情,则与受让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果有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转让复杂,蕴含着诸多风险和不确定因素,股权转让双方应高度重视,为避免操作不慎可能带来诉讼纠纷,建议请专业人士介入辅助。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其中,也不乏央企抛售过半险企股权的现象。例如,日前,中油资本在北交所挂出中意财险51%股权,拟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股权。9月,中航投资控股也曾挂牌转让中航安盟财险50%股权,转让底价为亿元。 本文对股东转让股权时需要注意的内容进行了梳理,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分别为:股权转让程序的变动、股权转让双方的法律责任及股东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 为了阻止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业内往往会使用诸如“变小为大,变外为内”——先通过远高于市场的价格转让一部分目标公司股权,待外部第三人转化为目标公司股东后再转让剩余部分股权,“表里不一”——外部第三人委托目标公司股东收购其他股东股权并向其提供收购资金”等手段转让公司股权,但上述方式被查实后均存在被撤销或被无效的法律风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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